稅務問答/代收轉付款 無差額免開發票
日期:
星期二, 09/07/2010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9.07 03:24 am
蘆洲市杜小姐問: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必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發票,免列入銷售額。
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乙輛,甲公司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銀行帳戶,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上例若甲公司另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君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被補稅並處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