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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海外子公司人事費 不得列為費用

日期: 
星期一, 09/06/2010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9.06 03:59 am
 
 
大里市吳小姐問: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薪資及差旅費,是否可列為費用?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國內營利事業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工之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費用,不得列為台灣母公司費用。台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台灣母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有關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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