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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降稅後的股權投資節稅

日期: 
星期五, 09/03/2010

‧RICH達人 2010/09/02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在今年初從最高25%降為20%,後又修訂降為17%並追溯至今年元月一日起適用。不論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在短期內二次調降對政府施政決策的週延性與公信力影響如何,本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降後,直接影響股權與股利的節稅規劃分不同股東身分說明。 
 
 
【撰文/林隆昌】


我國股利個人居住者所得稅採兩稅合一


我國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計算式如下:


‧股利總額計算方式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依不同股東身份計算投資稅率


先將各種不同的股東身份投資可能的所得稅率表列如下:


 


股東身份 /稅率
個人股東獲配股利 /所得稅率追補至40%
公司盈餘不分配 /加徵所得稅後為25%
公司組織轉投資獲配股利 /所得稅25%~4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所得稅17%
非居住者 /所得稅率30%
居住者以非居住者名義投資 /所得稅率43%
租稅協定國家居住者 /所得稅率25%~33%



居住者之企業主可能選擇的規劃模式


若要討論國內居住者之企業主可能選擇的股利節稅模式,須先將企業主分成三種。


第一是家族企業,企業主可以決定營利事業不分配盈餘,其股利稅負低於25%。


第二種是合作之企業主,包括數人合作企業、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這種公司的特色是公司決定長期不分配股利的機會幾乎沒有。這種情形最好的模式是以公司組織轉投資或設立多層次控股公司,股利的所得稅負也維持在25%左右。



第三種主要是資金已經隱藏在海外的企業主。這種企業主的資金主要是過去在企業經營是利用價差將金保留在國外、或者是國際佣金或者是大陸投資所得。這些資金一旦轉回台灣再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其資金或企業股權登記後,將造成台灣所有權資產暴增引來稅捐查核。這些資金如果單純僅以外國控股公司名義投資匯入資金設立公司,其引來查稅的機會大幅降低。 準此,資金在海外的企業主可能選擇的投資模式會繳納約30%的股利所得稅。



五股東往來轉入投資公司


從境外將資金匯回台灣投資的企業主為了要避免繳納高稅率的所得稅,又為了避免被稅捐查核,有些人將資金轉入人壽保險,從保單取出資金後,再將資金以股東往來名義轉入營運公司(家族企業)或以公司組織名義轉投資營運公司(合作企業主)。


【更多內容請見《 RICH達人》2010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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