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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合夥變成獨資 應辦理決清算

日期: 
星期五, 09/03/2010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9.03 03:14 am
 
 
土城市王先生問:有關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時,稅法上究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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