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企服務費支付議題 受關注
【經濟日報╱包孝先】 2010.09.02 03:29 am
在本期文章,我們將具體說明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中境內外服務的劃分、企業所得稅(企所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方式對企所稅的影響。
境內外服務的劃分
依據國稅發【2000】82號文規定,對於為中國客戶提供諮詢服務,且同時發生在境內外,其劃分為中國境內的業務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即便其實際在境內提供的服務可能低於該比例,但在19號文中並未提及類似強制性的劃分比例,非居民企業可以基於其就境內外服務的劃分比例據實申報企所稅應納稅所得額。但是,稅務機關若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時,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及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並據以徵收企所稅。
企所稅計算基礎
19號文對收取服務費且具有企所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提供兩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即據實申報與核定利潤法。該文規定採據實申報法的非居民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帳簿,二、按照境內機構實際執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如有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在核定利潤法下,該文還針對非居民企業提供不同服務類型,設標準核定利潤率範圍:從事承包工程、設計和諮詢勞務,利潤率為15%-30%;從事管理服務,利潤率30%-50%;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外經營活動,利潤率不能低於15%。
我們可以發現上述核定利潤率遠高於之前外商投資企所稅法下提供的利潤率水準(10%-40%)。另19號文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相關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核定利潤率幅度決定核定利潤率。更重要的是,稅務機關如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以管理服務為例,相較其他服務類型,其規定的核定利潤率最高(30%-50%);同時服務接受方不能稅前列支管理服務費。因此我們建議納稅人審核提供服務的性質時,儘量避免在關聯服務契約中涵蓋管理服務,否則契約涵蓋的所有服務費可能均會被視為管理服務,從而需要承擔更高的稅負。
準此,企業可透過移轉訂價研究來確定最為合適的服務類型與應得利潤率,並為服務費交易提供重要的合理性分析。(下)
(作者是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