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hare this

開放海攬業租船運貨 無共識

日期: 
星期五, 08/27/2010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2010.08.27 03:15 am
 
 
海運承攬運送業要求修改航業法第48條,開放海攬業租傭船舶也可運送貨物,但遭到海運業者強烈反對,昨(26)日交通部為此召開公聽會,雙方仍各說各話,交通部將匯整雙方及出席學者的意見,再討論如何處理。


航業法第48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除船舶運送業兼營者外,不得租傭船舶,運送其承攬貨物。但一向僅為貨主運送貨物的海運承攬運送業認為此條文不符國際潮流,要求修改,由於一旦開放,將直接影響海運業者利益,雙方對修法一事僵持不下。


在公聽會上海運業者代表指出,航業法將航運相關事業分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船舶出租業等五種行業,目的就是要使各行業精於本業,提高服務品質、建立經濟規模、降低成本,創造航業整體利益。


各行業在法律行為上採取許可制,發給單一證照,從事許可範圍內的業務,以避免混淆,並確保運送人與託運人間的權益,並不許可其中任一航業包山包海,統括所有業務。否則各業間交叉經營彼此的專業,航業法則無需分業,統稱航業即可。


海運業代表說,現行航業法並未禁止以轉投資的方式跨業經營,船舶運送業者可分別轉投資,。


同理,海運承攬業者如果有意經營國際非固定航線業務,可比照轉投資船務代理業,以一套人馬二塊招牌方式營運,一樣可達到目的,不須進行具有爭議的修法。


海運承攬業者則認為,過去航業法是抄襲美國的,但有部分條文抄錯了,全世界都認為無船公共運輸人可承攬貨物運送業務,所以這次修法,符合國際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