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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損益 依帳面價值認定

日期: 
星期四, 07/29/2010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7.29 03:16 am
 
 
恆春鎮陳先生問:公司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損益要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的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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