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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稅逾期申報 核課期限長達七年

日期: 
星期四, 07/29/2010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7.29 03:16 am
 
 
中壢市魯先生問:其於93年10月間確實有短報銷售額,惟稽徵機關99年3月查獲時已逾五年核課期間,為何仍須補繳營業稅及罰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3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3年11月15日,本件申報日期為93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因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不知一日之差,影響的核課期間長達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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