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國外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
1. 公司先向國外廠商發函詢證,若國外債務人已不明其蹤跡或倒閉,則國外郵政機關會將其信件退回。
2. 向國外當地機關(如法院、經濟部…)查詢國外該廠商之地址,以便證實發函地址為其公司登記之最後地址。
3. 將上列1、2之函證與國外當地機關之證明,向我國駐外使節領館或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視我國駐外之單位為何)取得蓋章認證。
情況二:國外債務人款項久未收回
1. 需先依國外法令規定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之判決書。
2. 訴訟完結後,將法院之判決書拿給我國駐外使節領館或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視我國駐外之單位為何)取得蓋章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