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獨資營業人甲於99年4月設立,歷年皆正常按期申報營業稅,惟其109年1—2月銷售額0元誤認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故未於規定期限109年3月16日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109年3月15日前適逢星期日,申報期限順延至3月16日),因其未辦理申報逾30日,已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經該局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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