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
未成年人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但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未成年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但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股份得自由轉讓,未成年人即得擔 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公司法第一二八條第二項】
應備文件:一、負責人身份証影本、戶籍謄本。二、各股東身份証影本。三、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四、所有權人身份証影本、租賃合 約書、房屋稅單。